日博ribo88责任清单

 文章来源: 本网讯 作者:  时间: 2016-08-29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3)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13)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14)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6)

(四)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17)

(五)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18)

(六)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20)

(七)保健食品监管…………………………………(21)

(八)化妆品监管……………………………………(23)

(九)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26)

(十)药品生产监管…………………………………(27)

(十一)药品流通企业监管…………………………(28)

(十二)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27)

(十三)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29)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30)

(十五)重大案件查处监管措施……………………(34)

四、公共服务事项 ………………………………………(35)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日博ribo88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联系方式

1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中长期规划和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全市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政策法规科

28687889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科

28687889

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机制

综合协调科

28687895

推动建设食品药品社会共治机制

综合协调科

28687895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综合协调科

28687895

推动建立食品药品风险防控体系

综合协调科

28687895

2

负责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

负责审批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科

28687889

指导督促基层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落实企业风险等级评价、分类监管和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

综合协调科

28687895

制定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综合协调科

28687895

参与制定食品风险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应风险监测工作

综合协调科

28687895

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许可备案,监督检查广告发布情况

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28687960

3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单位制剂生产(配制)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药品市场监管科;
医疗器械监管科

28687955;
28687956;
28687957

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飞行检查

承担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监督实施工作

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28687955

承担流通环节麻醉、精神、毒性、戒毒、放射性药品及其他特许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药品市场监管科

28687955;
28687956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工作

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28687955

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工作

药品市场监管科

28687956

承担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市场监管科

28687956

承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

医疗器械监管科

28687957

承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审核工作

医疗器械监管科

28687957

承担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备案工作

医疗器械监管科

28687957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再评价和淘汰的初审工作,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市药品审评认证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8687985

监督实施化妆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市化妆品安全事故的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28687953

4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机制、稽查执法与日常监管衔接机制等稽查制度

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28687960

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

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28687893

制定食品药品产品抽验监测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28687960

5

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安全

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28687955

6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应急管理科

28689253

组织制(修)定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序

应急管理科

28689253

组织制(修)定食品药品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科

28689253

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应急管理科

28689253

7

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和有关重大信息;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办公室

28687898

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推进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8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的年度和专题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闻宣传科

28687898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科

28687898

组织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人事教育科

28687965

引导和支持食品药品相关协会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黑名单”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9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络工作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拟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和联合检查活动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指导各县市区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政策法规科

28687889

承担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负责考核评价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10

指导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开展食品药品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政策法规科

28687889

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科

28689253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政策法规科

28687889

11

承办市人民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食品安全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权限内食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环节后的监督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博ribo88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株政办发〔2014〕23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来电,某大学周边的大型餐馆突发群体性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且部分患者出现休克症状,卫生计生部门需立即进行救治。经检查,可能与食堂采购的冷冻肉有关,因为该批“国外进口”的冷冻肉外包装为全英文标识且食堂方无法出具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同时,冷冻肉的包装袋疑似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质监部门一并检验。通过初步调查,供货方可能涉嫌采购、加工、储存病死猪肉且违法包装、销售,公安部门应立案调查。在发现肉制品存在问题的同时,该校使用的预包装消毒餐具还残留污垢、餐厨废弃物违规出售给没有资质的小作坊,因此需要卫生计生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检查,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该食堂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鉴于肉制品属于居民大宗消费食品,为确保安全,需要卫生计生部门对市面上冷冻肉的情况进行评估且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防止有更多学生因食用不洁食物引起不适,还需要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校园周边违规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查处。从长远来看,要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市商务和粮食局必须出台产业规划和政策,对餐饮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指导餐饮业规范经营。

 

市农业委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含原始加工)、批发、零售环节到进入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市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定期开展餐饮业行业统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负责查处食品摊贩违规占道经营行为、餐饮服务单位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行为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

保健食品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市安监局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3

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药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计委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4

化妆品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市公安局

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

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5

医疗器械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进行认定初审;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组织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4号)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部门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6

疫苗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疫苗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检查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卫计委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市公安局

负责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8

药品广告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经省局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某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电视媒体等宣传某药品,利用某疾病的多名患者形象和某医疗机构专家形象为产品功效做证明(属于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

市工商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9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

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在食品安全整治期间,卫生计生部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计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依法对其生产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依法监管

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市安监局组织对易制毒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超出许可数量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市安监局责成县级安监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吸取教训,进行整改,经县级安监部门确认后,恢复生产业。

市公安局

指导、协调全市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市、县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

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工商局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市环保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安监局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1

药品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12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定点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食药监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 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 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 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 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 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 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 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额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食品药品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六)违法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

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常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原市食药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三、有关措施

(一)市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两级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关检验监测机构与检验人员,生产许可技术审评机构与核查人员,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检验监测机构与检验人员、生产许可技术审评机构与核查人员开展相关活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评审;
(二)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抽检监测;
(四)根据投诉举报,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或技术专家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一般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书面检查,并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开展监督评审,行政许可审批前监督评审不合格的,责令相关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予行政许可;已经获证企业监督评审不合格的,督促相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抽检监测机构每年1月3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上年度《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抽检监测工作年度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抽检监测机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审核。
(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开展对注册技术审评专家(审查员)的日常资质管理和培训考核等工作。

 

(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行政许可审批、企业日常监管等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开展监督评审,发现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责令相关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处理。

(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证后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定期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对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注册技术审评专家(审查组长、审查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现场核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注册技术审评专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审查员资格六个月、取消审查员资格等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抽检监测机构违反抽检监测规定、年度报告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等,暂停抽检监测任务,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五)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的专项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工作要点,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负责监督经营者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2.负责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3.负责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1.负责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负责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3.负责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
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管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管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管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十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六)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施行情况;
2.国家、省、市级部署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如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专项督查或采取自查、交叉检查、抽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对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明查、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1.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3.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4.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抽样检验;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6.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1.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督查工作结束后,向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监督检查或督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2.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通报给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整改及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对申办证餐饮单位资料和现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并予以公示。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七)保健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以及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等。

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压、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二、监督检查内容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和出厂检验是否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建立等相关内容。
3.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二)经营单位检查内容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索票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企业经营保健食品是否通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3.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4.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5.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各地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各地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三)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经营单位进行暗访。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化妆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内容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3.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各地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二)组织各地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三)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各地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二)组织各地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三)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四)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获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巡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增加监督频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对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交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对于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的,对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通报相关部门。
(三)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整合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资源,监督抽验工作,制定抽验工作计划,加大对区域特色产品、风险高、问题曝光多产品的抽验力度。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停产整顿。

 (九)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 象

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配制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配制制剂及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处方配比、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行为。(二)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制剂配制的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保证配制的制剂质量和安全。(三)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批准要求进行原、辅、包材供应商审计及成品是否全检后使用。(四)制剂配制的物料管理、卫生管理、配制管理、质量管理与文件管理是否按规范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主,在许可后开展监督检查等。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日常监督检查及有因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统一部署,负责日常检查及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重点。(二)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行证的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产品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监督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可视情况采取整改、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制剂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一)对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情节较轻微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复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二)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超许可范围配制的行为移交稽查立案查处,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十)药品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原料药、制剂、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组织生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药品GMP跟踪检查);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根据投诉举报或市局交办的任务,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有因检查。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与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专项检查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各级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各级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要求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十一)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中药材专业市场、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药品经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及其附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三)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是否符合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四)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是否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五)中药材专业市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六)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二)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三)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四)根据举报投诉,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以飞行检查为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市、县局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
(二)市、县局可以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专项检查可由市局组织实施,也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三)市、县局负责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并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每半年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展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并对市场内中药材经营户逐一建立监管档案。
(四)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类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其他网站违法违规提供药品信息服务、药品交易服务的情况实施监测;市、县局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药品交易服务网站每月在线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账。
(五)对于投诉、举报的,市局应及时组织或转县局调查处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未经许可从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二)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类别或品种与批准的是否一致;生产和使用数量需要批准的是否与批准的一致;(三)是否建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机构各部门之间能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保证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安全管理;(四)是否制定并落实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报残损、销毁制度及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不合格品处理等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是否建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察、质控、废物以及污染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要求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其他是否实行专人或专人专柜加锁管理;(六)核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账、卡、物是否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数是否和省局监控网上数据相符合。(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在核准许可前进行检查、许可后开展监督检查等。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及使用麻精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两次;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一次;负责每年对特殊药品使用单位的抽查;负责每周登录查看特药监管信息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告市局;
(二)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每季度年检查一次;对其他单位每年检查一次以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辖区内特殊药品经营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对辖区内的特殊药品的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对于投诉、举报的,市局应及时组织或转县局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消定点经营资格;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要求其及时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检验机构、技术审评机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临床试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四)根据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四)落实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可以进入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现场、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二)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三)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四)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稽查或者市州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许可证或者在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三)已注册的医疗器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注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检查、公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药品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将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定期汇总发布。(二)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

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汇总发布。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三)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测,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移送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将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五、监督检查措施

每月定期监测发布于各类媒体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况,并将监测结果通过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药品广告监督检查处理。1、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将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进行复审。(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2)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3)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需要复审的其他情形。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将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3、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4、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将采取行政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5、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6、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将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且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7、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将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8、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处理。
1.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审。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认为需要复审的其他情形。经复审,认为医疗器械广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将予以纠正,收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将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1)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吊销的;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吊销、注销的;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3.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2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4.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将采取行政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如果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5.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6.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将撤销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7.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将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8.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保健食品广告监督检查处理。1、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调回复审:(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2、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1)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2)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3)广告复审不合格的。3、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5、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6、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将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十五)重大案件查处监管措施

一、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违反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所研制、生产、经

一、重大案件范围

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案件。
市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包括:

(一)案情复杂、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且社会影响力大的重大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市局直接查办的重大案件。

二、督办的重大案件

挂牌督办的案件,是指办案已取得较好进展的案件,其督办目的是使相关部门和领导重视,激励和督促办案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跟踪督办的案件,是指办案尚未取得一定进展或者办案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督办的案件,其督办目的是使办案单位排除办案阻力,深挖案源线索,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督促办案单位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保证案件依法办理、移送。

三、重大案件查处及
报告流程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一些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市局可组织督查组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指导办案,如遇阻力较大、当地查处有难度,督查组可直接查办案件;市局也可以抽调全市各地稽查人员组成专案组直接查办案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以《食品药品大要案情况统计报表》的形式逐级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市局及时指导协调的重大案件,应当随时上报。重大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查办工作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时,应当随时报告。办案单位应在市局督办案件督办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稽查支队报送案件办结报告。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年度考核体系,市局不定期通报全市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记功;对案件隐瞒不报、查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政务网站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规范、科学知识和工作动态,并提供相应信息检索服务

办公室

28687898

开展食品药品教育培训

开展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为全市食品药品行业提供岗前培训

培训中心

28687917

食品药品举报和投诉受理、信访处理

提供食品药品举报和投诉受理、信访处理服务

投诉举报中心

12331;28687893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

向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服务宣传安全用药的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用药常见误区进行解读;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提升对特殊用药群体的宣传实效;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弘扬尚德守法风气;促进社会对方协调共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办公室
(新闻宣传科)

28687898

食品药品咨询和信息服务

提供食品药品咨询和信息服务

办公室

28687898

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

承担本辖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部分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承担部分药用敷料、药用包装材料洁净度测试;为本辖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相关检验技术服务

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8687983

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评估、预警及数据反馈和检索

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收集监测报告并开展评估;为市内临床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不良反应数据;为企业开展药品重点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向企业反馈不良反应数据或出具检索报告

市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868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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